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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情况,并妥善保管好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以备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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