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应当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装运油类和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计划。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辖区重点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