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