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污染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