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市区通航水域周围环境对限制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拟定禁止船舶航行的区域和时段,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