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镇设立派出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国土、环保、卫生、公安、民防、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