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镇设立派出机构。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国土、环保、卫生、公安、民防、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