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