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