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经基础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