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基础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