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