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