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体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