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在公布后一年内,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