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