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