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基础设施和存量土地整理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