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备案通知书;
(三)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园林、河道、干道交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