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分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分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