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立面装饰等各项建设工程(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