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立面装饰等各项建设工程(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