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加大保护投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