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恢复或者设立宗教场所的,应当先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照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涉及宗教场所的,应当与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