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动植物、地质地貌等自然景观和园林建筑、宗教场所、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