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