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文化、建设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的;
(三)擅自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房屋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
(四)擅自移建零星古建筑的;
(五)破坏古村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