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