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