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