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