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