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