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