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对养犬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