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