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