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