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