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征求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