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征求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