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