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