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