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