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