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修复或者更换。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