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