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