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