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