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