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