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