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