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